(二)处置工作总结应评价应急预案的可用性,分析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处置工作的整体过程;
(三)症结分析和相应建议应分析突发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计划及相关建议。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长效的人员保障机制,确保人员能够胜任应急处置工作。在人员保障方面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具备应急工作必要的技术资质,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以满足应急处置的要求,并通过应急演练,保证应急处置人员的熟练度;
(二)确保主、备岗机制的落实;
(三)确保主、备岗人员定期进行互换;
(四)避免一人兼过多的岗位。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物质保障机制,确保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不会因物质缺乏而导致应急处置中断或延长应急处置时间。在物质保障方面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储备一定数量应急设备或物资,并确保物资供应渠道畅通;
(二)建立应急响应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审批制度,确保应急响应过程中及时进行应急物资采购。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技术保障机制,确保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不会因技术能力缺乏而导致应急处置中断或延长应急处置时间。在技术保障方面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应急事件预警平台,确保及时发现应急事件,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启动应急响应;
(二)明确相关厂商的技术支持服务水平,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厂商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通讯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响应通讯及时有效。在通讯保障方面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适时更新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联络人和联络方式;
(二)建立多种通讯渠道,避免单一通讯风险,并明确各通讯渠道使用的优先顺序。
第八章 持续改进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每年开展一次对突发事件风险防范措施的全面评估和审计活动,包括评估风险识别、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应急预案的完备性、应急演练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等,检验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发现新的风险,改进风险控制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形成风险防范措施的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