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并通过场景模拟、压力测试等手段验证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后,应评估已有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加以改进。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防范措施对关键信息技术资源进行剩余风险评估,明确剩余风险的监测方法与预警条件,并将其纳入信息系统风险事件监测与预警体系中。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关键信息技术资源建立监测指标体系以及相关的日常监测与预警机制,对监测指标的异常波动及时预警,并定期测试与修订监测指标体系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关键时点监测与预警机制,在重大业务活动、重大社会活动、信息系统重大变更等关键时点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并及时向企业职能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多部门协同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系统上线、系统升级、网络改造、设备更新等关键信息技术资源发生重大变更及业务种类和交易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识别、分析、控制风险,并更新剩余风险评估和风险事件监测与预警。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电力、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服务商,主机、网络、存储等重要设备服务商,系统集成服务商以及其他外包服务商签定服务水平协议,并对服务商的技术与产品政策、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发生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演练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恢复时间目标(RTO)和恢复点目标(RPO),结合风险控制策略,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类制定本机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编制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有关各方的分工和责任;
(二)说明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影响范围、恢复时间目标、恢复点目标、以及信息系统包括的系统资源,明确资源的物理位置、设备型号、软件资源、网络配置等关键信息;
(三)明确各类故障的诊断方法和流程;应急场景应至少覆盖电力故障、火情水灾、治安、病毒爆发、网络攻击、人为破坏、不可抗力、计算机硬件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系统漏洞、应用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各类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