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
(二)本规范所称业务服务时段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三)本规范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四)本规范所称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
(五)本规范所称业务影响分析是指分析业务功能及其相关信息系统资源、评估特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对各种业务功能的影响的过程。
(六)本规范所称剩余风险是指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后仍不能被完全消除的信息系统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信息科技监管部门是银行业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其应急管理职责是:
(一)监管、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二)向上级部门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
(三)通报、发布银行业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情况;
(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五)督导、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演练;
(六)维护银行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通讯联络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并监督、检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应急预案,负责辖内银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其业务和系统规模,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本机构应急管理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负有最终的责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领导、监督本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落实应急管理的分级授权制度和问责制度,研究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配置充分的资源,定期听取风险状况分析、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现有应急管理政策重大修改等汇报,负责信息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