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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
  (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
  (二)明确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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