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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服务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4号)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的支持和保障,务求落实到每一个灾区农民工身上。

  (八)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积极与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灾区外出务工劳动者要实行专门帮扶,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即时提供岗位信息,力争使其尽快获得基本符合愿望的就业岗位。

  (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联系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十)鼓励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援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各地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安排,与灾区建立固定联系,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灾区所在省份劳动保障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统筹安排援建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十二)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带着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抓实。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援助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十三)地震灾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受灾劳动者身份,并发放相关证明,以便及时落实扶持政策。

  (十四)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五)地震灾区所在省就业援助情况,以及各省对灾区就业帮扶的情况,请在今年内于每月月底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联系人:娄权超  李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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