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帮助地震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对地震灾区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灾区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一)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具体对象范围由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灾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如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等,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同时,结合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进程,继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要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大力扶持受灾企业重建,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受灾劳动者及时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按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借款人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帮扶,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和扶持政策,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