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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中医药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局继续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所在省(区、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我局委托行业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将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大兴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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