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家人口计生委年度预算。
第三十四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考核。
第三十五条 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司(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各司(厅、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流程不规范的;
6.不及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