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领导成员,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联系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人口计生委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四)国家人口发展重大战略研究成果;
(五)国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公报;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情况;
(八)国家人口计生委年度预决算报告;
(九)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十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人口计生委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