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户中开展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及供电市场行为情况的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四)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违规行为。
(五)发现供电企业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
(七)供电检查应当按照相关行政执法规定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
电力监管条例》和《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安排
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2008年5月。由电监会组织召开2008年供电检查启动会议,完成检查工作部署、检查标准和方法培训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08年5月4日至5月24日。由各派出机构组织所辖区域内相关供电企业开展自查,供电企业应完成自查报告并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阶段。2008年5月25日至7月25日。由各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相关供电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围绕奥运和残奥保电及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即报装接电和违规收费等重点问题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各派出机构于2008年8月份完成供电检查工作总结,各城市电监办将本辖区供电检查报告报所在区域电监局,由各区域电监局汇总形成本区域供电检查报告后,报电监会备案。同时,各派出机构根据抽查结果,形成专项抽查报告报电监会。
第五阶段:监管报告发布阶段。2008年四季度,电监会根据此次检查抽查情况,发布《2008年供电监管报告》。随后,由各区域电监局发布本区域供电监管报告。
五、检查方式
(一)听取有关供电企业自查情况汇报。主要包括本企业开展供电业务情况汇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二)各省对两个以上地(市)级供电企业(含省会城市供电企业)和3个以上县(市)级供电企业进行整体检查,其中重点抽查1个地(市)级供电企业和两个县(市)级供电企业并实地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