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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供电检查的通知

  供电企业不得以收取入网费、上级电网建设和改造费等方式向用户转嫁企业经营成本。
  供电企业不得对申请用户工程的用户以及参与用户工程招投标的单位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以向中标单位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6.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服务提供地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7.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及趸购转售电单位订立或变更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供电企业非因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过错违反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供电企业应当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在收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指令后,严格执行有关要求,不得私自送电。
  二、重点抽查内容
  (一)保障奥运会可靠供电
  奥运会是举世关注的体育盛事,也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大活动。在奥运会期间,供电企业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安全、可靠、不间断供电是供电企业的重要责任。各相关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奥运期间的重大仪式和赛事以及比赛场馆连续不间断供电。
  对保障奥运场馆可靠供> 1、报装接电。按照本《通知》整体检查内容第(二)项1、2、3条和第(三)项2、3条规定进行抽查。
  2、收费问题。按照本《通知》整体检查内容第(三)项4、5、6条规定进行抽查。
  3、电能质量。按照本《通知》整体检查内容第(一)项1、3、4、5条规定进行抽查。
  三、检查措施
  (一)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二)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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