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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关于发布《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的公告


  1、控制露天焚烧的废物类别,尽可能避免焚烧混合废物(如混合生活垃圾)。

  2、焚烧地点应当远离饮用水源地,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并应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可设置飘带等简易风向标判断风向。

  3、露天焚烧尽量采用集中焚烧的形式进行,开始时应有助燃燃料,以减少露天焚烧开始时的污染物排放。

  4、露天焚烧应在天气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进行,避免阴雨天和大风天气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以便于对焚烧过程的监控和利于污染物的扩散。

  5、露天焚烧应当防止发生火灾。

  (四)临时填埋管理

  废物填埋,应当送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对没有合格垃圾填埋场的,但需要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选址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远离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尽可能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区域。禁止利用湿地填埋废物。

  2、禁止填埋工业危险废物、禁止填埋液态废物。

  3、因地制宜采取一定的工程防渗措施。

  4、尽可能分类填埋。

  5、对填埋边界予以标记。

  6、考虑后期的清理方案。

  (五)临时贮存管理

  临时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隔离措施(如警戒线)、一定的隔离带和醒目标识;应尽可能远离人群和环境敏感区域(如住宅和临时避难场所),特别是饮用水源地。

  对于临时贮存量大的,要因地制宜采取修建围堰、导洪设施、表面遮盖设施等措施强化风险防范。

  各类废物应当分类贮存。对垃圾临时堆放点,要定期进行消毒。

  临时贮存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车辆出入和有关重型机械的运作,以有利于废物的集中和分类管理,及其日后向正规废物处置设施的转运。

  (六)其他相关要求

  1、应急及临时贮存、填埋和焚烧废物,应有专人管理,确保按规定要求接受废物;记录填埋或焚烧地点,所焚烧或填埋废物类别及数量、时间(以下简称运行记录),并报有关环保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应急及临时贮存处置设施要设置专门标识,向公众和废物运输者提供废物接受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等。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处置设施的巡视、监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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