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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请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请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保证《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中医规划》)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请各地在做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规划备选项目编报工作的同时(发改办社会〔2008〕691号),认真组织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强基地建设单位中医临床和科研基础设施、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高水平临床研究队伍以及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建设,建成分布合理、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逐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基地申报条件
  (一)基地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有保护和扶持发展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的具体政策措施,中医药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基地建设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积极支持申报,提供较好的建设条件。
  (三)基地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编制床位≥500张,床位使用率≥90%。
  2.临床诊疗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10个以上的单病种中医临床疗效确切,每一单病种年门诊量≥3000人次,年出院人数≥200人。
  3.有1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2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项目。
  4.有1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或1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
  5.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基地。
  6.具有一批全国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7.具有良好的中医临床研究条件和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重大研究成果,近十年内承担过国家级中医临床科研项目,科研水平居全国前列。
  (四)每省(区、市)申报一所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医医院。
  三、基地申报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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