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3号)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已于2007年7月4日发布并实施。为了明确实施前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衔接事项,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截至
《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其任职资格在
《高管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除外),截至
《高管办法》实施之日尚未离任的,在
《高管办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任职。
二、《高管办法》实施前任职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在
《高管办法》实施后离任的,适用
《高管办法》第
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