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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人[2008]20号)


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机关职能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机关各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所属事业单位和部主管社团(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以前休完。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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