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的必备仪器设备;
8. 具备符合检验条件的实验室;
9. 具有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二、认定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按照《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申请认定的机构由我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专家组按照申请单位的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状况,结合地域分布和许可检验工作需要确定候选单位,并对候选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和评分。现场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核实、检验人员的考核、硬件设备的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检验技术能力的评价及部分盲样检测等。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我部发文公布通过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
请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推荐1-2家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质,并协助通知被推荐单位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申请表》和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张旭东、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010-68792594
传真:010-68792408
附件: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除签字外,请打印各项内容。
2. 填写内容应准确,项目齐全。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3. 填表前请阅读<<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4. 所申请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必须是《
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项目和方法。一个项目对应有多个方法的,应详细列明具体申请的方法。
5. 表中填写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6. 请使用A4规格纸张复制此表。
申请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