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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7.  拥有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的必备仪器设备;

  8.  具备符合检验条件的实验室;

  9.   具有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二、认定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申请认定的机构由我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专家组按照申请单位的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状况,结合地域分布和许可检验工作需要确定候选单位,并对候选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和评分。现场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核实、检验人员的考核、硬件设备的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检验技术能力的评价及部分盲样检测等。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我部发文公布通过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

  请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推荐1-2家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质,并协助通知被推荐单位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申请表》和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我部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张旭东、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010-68792594

  传真:010-68792408

  附件: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填  表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除签字外,请打印各项内容。
  2. 填写内容应准确,项目齐全。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
  3. 填表前请阅读<<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4. 所申请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必须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项目和方法。一个项目对应有多个方法的,应详细列明具体申请的方法。
  5. 表中填写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6. 请使用A4规格纸张复制此表。

  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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