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
海商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
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
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
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
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
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