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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7号)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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