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
各海区局对本海区地方巡航渔政船的巡航情况和《评分表》进行审核,并填写《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汇总表》(下称《汇总表》,见附件3),于2009年1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评分表》和《汇总表》一并报送部渔政指挥中心。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于2009年1月30日前对海区巡航渔政船的巡航情况和《评分表》进行审核,并填写《汇总表》。
(三)审定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海区巡航渔政船和地方巡航渔政船的《评分表》、《汇总表》进行审定,根据考核结果分海区分别排出名次,评出考核结果。
(四)公示
考核结果在部渔业局网站和渔业报等媒体公示,听取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最终考核结果前6位的海区巡航渔政船和前15位的地方巡航渔政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在沿海地区通报表扬,并可优先推荐参加相关渔业先进奖项的评选。
最终考核结果前15位的地方巡航渔政船,各海区可在安排2009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时,在实际需要的范围内酌情提高其燃油补助标准。
不服从指挥调度、不依法办案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根据规定通报批评或取消下年度参加巡航的资格。
六、其他
(一)各巡航单位和渔政船要高度重视考核活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按要求落实各项考核工作要求,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各巡航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要认真做好日常巡航信息的填报、汇总工作,确保巡航信息的真实完善,及时报送巡航考核材料。
(三)有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
联系人: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 李彦
联系电话:010-64193276、64193087(传真)
电子邮箱:zhihuichu@126.com
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附表
附件1:
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及巡航计划一览表
区 域
| 渔政船名称
| 所 属 单 位
| 航次
| 天数
|
海
区
渔
政
船
| 黄渤海区
(5艘)
| 中国渔政112
|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 8
| 84
|
中国渔政115
|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 5
| 51
|
中国渔政116
|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 9
| 99
|
中国渔政117
|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 6
| 57
|
中国渔政118
|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 8
| 99
|
东海区
(4艘)
| 中国渔政201
|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 10
| 112
|
中国渔政202
|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 9
| 110
|
中国渔政203
|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 10
| 109
|
中国渔政204
|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 9
| 94
|
南海区
(4艘)
| 中国渔政301
|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 4
| 162
|
中国渔政302
|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 5
| 155
|
中国渔政303
|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 4
| 178
|
中国渔政308
|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 2
| 20
|
小 计
| 89
| 1330
|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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