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渔指[2008]37号 2008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加大海上登临检查渔船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效果,我局决定开展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活动,现将《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
为做好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贯彻落实《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提高巡航渔政船海上登临检查渔船的积极性,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水平和效果,养护渔业资源,维护专属经济区的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二、考核对象
《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下达2008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的函》(农渔指[指]函[2008]13号)附件1中的55艘巡航渔政船,包括13艘海区渔政船和42艘地方渔政船。辅助巡航渔政船暂不参加考核(考核巡航渔政船及巡航计划列表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巡航渔政船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执行国家下达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包括我部下达的西沙巡航航次任务)时,登临、驱逐、扣押渔船及办理案件的情况。
(一)登临渔船情况。在海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巡航渔政船是否对观察到的涉嫌违规的国内渔船和外国渔船依法进行了登临检查,检查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二)驱逐渔船情况。在现场无法登临或在部分海域按规定应当实施驱逐的情况下,巡航渔政船是否对观察到的违规渔船采取了驱逐措施,驱逐渔船的数量等。
(三)扣押渔船情况。巡航渔政船是否按规定对涉嫌违规的渔船进行了扣押,扣押渔船的数量;是否能服从接受移交的扣船任务,扣押移交渔船的数量等。
(四)办理案件情况。巡航渔政船在现场依法处罚违规渔船的情况,现场办案数量;巡航渔政船依法在回港后对巡航中查获的违规渔船的处罚情况,回港办案数量;巡航渔政船所属单位对协作办案案件的移交、协查情况,移交、协查的案件数;是否依法办案,办案案卷是否规范等。
四、组织分工
考核工作由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领导,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考核海区局所属的13艘巡航渔政船;各海区局负责组织本海区巡航渔政船的考核工作,考核本海区所辖的地方巡航渔政船。
五、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
1、参加2008年巡航的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严格按照《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要求,在航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当次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报送所在海区局。
2、参加2008巡航的地方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根据渔政船实际巡航情况如实填写《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评分表》(下称《评分表》,见附件2),于2009月1月15日前报送所在海区局。
海区巡航渔政船的《评分表》,连同每个航次的执行情况及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由各海区局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部渔政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