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利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严禁滞拨、滞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等影响灾民生活和灾后重建;要保证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克扣救灾资金;要有效管理救灾物资,严禁损失浪费和弄虚作假。物资采购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防止暗箱操作;对中央安排的防汛物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241号),同时要做好用于防汛救灾的工作设备的使用、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效益,保证在抗震救灾中切实发挥作用。
三、强化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各级水利部门要强化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一是要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水利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水利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互补优势,做好沟通协调。二是要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对资金物资的拨付交接、管理使用、效果效率等的审计监督,防止滞留、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问题,保证水利救灾资金的专款专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三是要充分发挥水利审计部门的服务保证作用,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防范风险,强化内部控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水利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水利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帐实相符、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便捷高效,确保水利救灾资金物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四、严肃纪律,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水利救灾资金物资用于受灾群众,一经发现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骗取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工作组织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行为,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这次抗震救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监管,确保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充分发挥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为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