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通知
(水监〔2008〕15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实施坚强领导,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水利系统也紧急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尽职尽责做好各项水利抗震救灾工作。目前,大量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为加强对这些款物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
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水利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水利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物资,做到手续完备、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保证救灾款物管理严格规范。对于中央下达的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修复工程投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乡镇供水设施补助等用于抗震抢险救灾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按照现行的《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字[1999]238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等相关办法执行;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抗震救灾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内容执行。对抗震救灾急需的,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已经使用的资金,事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二、切实加强水利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