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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数据资料的采集、汇交与共享

  第十六条 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由国家同步数据中心负责完成,每3年完成全海域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更新后的数据提交至国家监管中心,并下发至沿海省、市级监管中心。国家监管中心负责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入库。
  第十七条 省、市级海域使用确权数据由省、市海域管理部门和监管中心实时更新到本级数据库,县级确权数据由市级海域管理部门和监管中心负责定期更新到市级数据库(每月5日前更新上月数据),并由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实时更新到上级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在尚未开通系统之前,监管中心按功能区划数据标准将整理后的本省市海洋功能区划汇交至国家监管中心。如功能区划发生变动,需及时将修订后的版本逐级上交至国家监管中心。
  第十九条 地面监视监测数据由市级或省级监管中心负责采集并整理。通过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自动上报国家监管中心。疑点疑区核查数据实时上报,在建项目跟踪监测数据每月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卫星遥感数据由国家监管中心统一购置,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得的原始数据交付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将彩色合成后的影像下发至相关省、市监管中心。国家监管中心负责卫星遥感影像的精校正、融合、镶嵌等预处理,并进行信息提取和专题图制作。低精度遥感数据每年更新二次,高精度遥感数据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一条 航空遥感数据由中国海监总队负责采集并完成正射处理,正射影像在数据采集完成后20日内交付至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监管中心负责航空遥感影像的信息提取和专题图制作。航空遥感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监管中心发现疑点疑区后及时下发至有关监管中心,有关监管中心协助海域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逐级反馈至国家监管中心。
  第二十三条 国家监管中心负责全国及重点区域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分析评价工作,地方应根据需要自行开展分析评价工作,其成果数据入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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