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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海域管理司依据系统运行及资料接收报送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及经费安排。

第二章 数据资料内容

  第九条 海洋基础地理数据是指在我国海域及依托陆域内的基础地理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界线、居民地、海岸线、水深点、交通运输线、注记、助航物、碍航物、等深线和水系等。
  第十条 海域使用确权数据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过程中所记录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中的数据资料。主要属性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海籍编号、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类型、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界址点坐标、审批时间及用海年限等。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数据是指省、市、县现执行的海洋功能区划图件(矢量图)、登记表、技术报告和文本。海洋功能区数据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的要求。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包含空间图形数据和属性信息数据两部分。主要属性信息包括:功能区划编码、功能区划名称、功能区划类别、功能区范围、功能区面积等。
  第十二条 地面监视监测数据是指在建项目跟踪监测和疑点疑区核查监测工作中所获得的数据资料,包括测量数据、资料、图像与影像等。其中疑点疑区数据是指通过巡查、举报和遥感监测发现的与海洋功能区划或用海权属不符的异常用海信息以及核查结果信息。
  第十三条 卫星遥感数据是指根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需要购置的卫星遥感数据资料,包括各类遥感原始数据、融合与精校正之后的影像数据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取的信息和制作的各类遥感专题图。提取的信息包括围填海、海上构筑物、浮式养殖、在建重大项目等海域使用现状信息以及岸线、海岛、河口、海湾等自然属性信息。
  第十四条 航空遥感数据是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中由海监航空飞机获取的航空遥感数据资料,包括重点海域的航拍影像原始数据、经融合与精校正后的正射影像数据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提取的信息和制作的各类遥感专题图。信息提取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
  第十五条 分析与评价成果数据指对监视监测获得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所形成的数据、图件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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