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4、负责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关更新、升级、扩容方案;
  5、负责组织开展网络系统技术培训;
  6、协助国家监管中心开展系统相关工作。
  地方各部门和单位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参照本意见制定。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
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数据资料的质量、安全和时效性,促进数据资料的共享和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运行中所有相关单位在数据资料采集处理、汇交和管理中的责任、任务和权限,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料主要包括海洋基础地理、海域使用确权、海洋功能区划、地面监视监测、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数据,以及在上述资料基础上做出的分析与评价成果等形成的数据、表格、图形、图像、影像及相关文字等。
  第四条 为了确保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上报,地方各级系统软件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功能:本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地面监视监测和海域使用确权等数据一经确定完成入库,具有自动上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的功能。
  第五条 有关监管中心在将数据资料提交国家监管中心的同时抄报给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监管中心在下发给有关监管中心数据资料的同时也交付给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提交数据资料的,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
  第六条 国家监管中心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工作,并要建立严格的资料接收、下发、登记制度,为海域管理司对系统运行监督检查提供详实的依据。
  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资料接收、下发、登记制度,作为海域管理司对系统运行监督检查的备份依据。
  第七条 地方各级监管中心必须详细记录由国家监管中心和国家同步数据中心下发的有关数据的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