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各单位职责,规范数据资料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和《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
2、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
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
为了明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工作中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依据《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海域管理司负责全国系统业务化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海省、市海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业务上对海域管理司负责,并接受海域管理司领导;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按分工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监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省、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监管中心和同级海域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