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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第二批)采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3、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4、资质证明材料。

  5、最近的工业性使用情况说明及用户意见证明。

  6、生产企业认为有必要申报的其它资料。

  四、采录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述规定应提供的资料,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初步审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汇总全省情况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3、专家会审。我局组织民爆行业专家组成会审小组,对企业所申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设备保障体系的可靠性、企业的技术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会审,并出具专家会审意见。

  4、网上公示。根据专家会审小组的意见,由我局审批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

  5、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我局将组织调查处理。

  6、公告发布。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对异议进行处理后的目录,将予以公告发布。

  五、其它

  企业申报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25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时间为5月26日~6月5日。

  请将此通知转发给本地区科研单位和民爆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组织企业及时参加此次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010-88581346。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申请表

设备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性能参数

鉴定(安评)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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