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4、资质证明材料。
5、最近的工业性使用情况说明及用户意见证明。
6、生产企业认为有必要申报的其它资料。
四、采录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上述规定应提供的资料,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初步审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汇总全省情况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3、专家会审。我局组织民爆行业专家组成会审小组,对企业所申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设备保障体系的可靠性、企业的技术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会审,并出具专家会审意见。
4、网上公示。根据专家会审小组的意见,由我局审批后在网上公示二十天。
5、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我局将组织调查处理。
6、公告发布。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对异议进行处理后的目录,将予以公告发布。
五、其它
企业申报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25日,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时间为5月26日~6月5日。
请将此通知转发给本地区科研单位和民爆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组织企业及时参加此次申报工作。
联系电话:010-88581346。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申请表
设备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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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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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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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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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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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性能参数
| 鉴定(安评)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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