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第二批)采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委爆函[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依据《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科工爆[2007]684号),我局将发布第二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目录。为做好专用设备目录的采录工作,现将第二批专用设备目录申报受理、资格审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科工爆[2007]684号)所涉及的包括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等设备。
二、申报要求
(一)所申报的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
2、《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3、《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民爆局公告第6号)。
4、《粉状乳化炸药安全生产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74号)。
5、《改性铵油炸药安全生产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112号)。
6、《起爆药、工业雷管半成品生产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12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要求。
(二)2005年以后新开发的0类、Ⅰ类工业炸药专用设备,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评审),并通过专项安全评价。
(三)其它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用爆破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6.1.1条的相关要求。
(四)对具有十五年以上专用设备历史的企业,所生产的专用设备仍符合上述第一条技术性能及安全性能要求的,可凭资质证明材料申报。
三、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
2、技术成果验收(鉴定或评审)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