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客户部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每日向深交所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情况。
  第十五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满后二个交易日内确认行使现金选择权所需全部资金并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应当及时将行使现金选择权所需全部资金存放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第十六条 现金选择权期满后二个交易日内,第三方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包括本次股份转让确认的说明;
  (二)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人员名单及相关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手工申报方式);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深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完成对预受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向上市公司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具体格式见附件4)。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且发生有效行权申报的,还需经深交所法律部确认。
  第十七条 第三方(或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资金结算以及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资金清算后,向上市公司出具新的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第二十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各会员单位可参照A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请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第三方名称

 

第三方证券账户

 

拟收购股份性质

□ 无限售条件股份:00   □ 有限售条件股份:10

第三方委托的

证券公司名称

 

第三方委托的证券公司席位代码

 

现金选择权价格

 

履约保证金金额

 

现金选择权

申报起始日期

 

现金选择权

申报截止日期

 

现金选择权的模式

1.通过交易系统申报;2.不通过交易系统申报

现金选择权

股权登记日

 

行权期间公司股票

是否停牌

 

申报材料

是否齐备

1.中国证监会同意刊登收购报告书或其它报告的批复

 

2.现金选择权公告

 

3.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金选择权模式的说明

 
  

现金选择权方案简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