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通过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还应当在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之前履行以下程序:
(一)深交所审核相关材料无异议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客户部出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通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第三方将履约保证金及时存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填写《现金选择权履约资金划付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并传真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确认保证金到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客户部编制收购编码并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通知表》签字并回传深交所。
履约保证金金额=可行使现金选取择权的股份总额×现金选择权价格×20%。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超过五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周的星期一刊登相关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和进展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起止日期;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行使具体要求,包括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应当注意事项等;
(三)截至公告刊登时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数量。
第十三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现金选择权或撤回预受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手续;
(二)股东在申报现金选择权时应当准确输入上市公司名称、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申报类别、收购编码等相关内容,对于申报类别、收购编码错误的现金选择权指令,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不予确认;
(三)股东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质押部分不得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
(四)预受现金选择权、撤回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当日均可以撤销;
(五)标的股票在交易状态时,已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
(六)经确认后的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