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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的通知[失效]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二)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为五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50%;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不含五个交易日)且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100%;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十个交易日(不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200%;
  第七条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计算公式为: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溢价比=(标的股票参考股价-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100%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应当选择下列二者中较低者:
  (一)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刊登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收盘价。
  第八条 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四)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前条所述材料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要求、现金选择权价格、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等情况说明;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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