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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6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证上〔2008〕68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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