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8〕575号)
阳光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阳光保险〔2008〕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加强对集团内部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