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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条件与要求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扬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
  (2)取得医学学士学位;
  (3)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合格;
  (4)完成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课程;
  (5)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
  (6)提交1篇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7)两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导师);
  (8)继承人申报时须提供《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及医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2.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条件与要求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扬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
  (2)取得医学硕士学位;
  (3)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合格;
  (4)完成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课程;
  (5)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
  (6)提交2篇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7)两位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博士导师);
  (8)继承人申报时须提供《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及专业学位申报表》及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学位衔接相关工作
  1.学位申请入学考试要求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继承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参加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继承人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2)被确定的申请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继承人,于2008年10月份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人事教育司共同组织的在职人员攻读学位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硕士学位考试科目为:医古文(中级),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药学)。
  博士学位考试科目为:医古文(高级),中医综合(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方剂学、中药学)。
  (3)根据考试结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公布入学继承人名单。并根据继承人所在地区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就学”原则,确定接受继承人的学位授予单位。
  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安排:由接受继承人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安排。攻读硕士学位不少于6门课程,攻读博士学位不少于4门课程。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继承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学习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3.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教学要求,等同于完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专业课程以及临床教学要求。(其中,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经典理论和专业理论课程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轮转;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认同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继承人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认同为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
  (四)考核与学位授予工作
  1.考核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课程考试,继承工作的实践技能考核,完成继承工作的结业论文后,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授予工作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继承人,其学位论文答辩与继承工作结业论文答辩合并进行,由学位授予单位和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通过答辩者,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
  (五)申请学位所需费用由继承人个人承担。
  七、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经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四)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八、经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款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每位指导老师3万元、继承人3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1:1比例给予此项工作经费补助。该项经费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专项经费的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项。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附件1
  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继承工作名额分配表

省份

指导老师

继承人

省份

指导老师

继承人

北京

40

80

湖南

13

26

天津

20

40

广东

26

52

河北

19

38

广西

5

10

山西

13

26

海南

4

8

内蒙古

11

22

四川

16

32

辽宁

28

56

重庆

13

26

吉林

16

32

贵州

7

14

黑龙江

22

44

云南

11

22

上海

20

40

西藏

8

16

江苏

31

62

陕西

17

34

浙江

24

48

甘肃

10

20

安徽

11

22

青海

7

14

福建

17

34

宁夏

5

10

江西

15

30

新疆

7

14

山东

24

48

中国中医科学院

21

42

河南

23

46

卫生部

9

18

湖北

17

34

总后卫生部

10

20

 

 

 

合计

540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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