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逐步完善,支持建筑节能。一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了建筑节能承担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任务,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市制定了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部分省市采取逐级签订责任书的方式,将建筑节能目标及任务层层落实。二是完善法规政策,增强保障。陕西、重庆、乌鲁木齐、武汉、深圳等地制定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节约能源、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条例中对建筑节能做出了规定,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建筑节能相关政府令,为推动建筑节能奠定法规和政策基础。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浙江、广西等地专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四)监管不断加强,落实建筑节能。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许可和制度,逐步建立起从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机制,效果明显。各地基本都建立了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制度,部分地区还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进入下一步工程建设程序。同时,各省市都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采取对违规工程停工整顿、违章企业通报批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等手段,加大了执法力度,在社会上掀起了“节能风暴”。
(五)科技进步创新,支撑建筑节能。一是在技术标准方面,多数省市都注意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技术依据和操作指南。北京、天津、重庆、河北、山东、河南、辽宁等省市已率先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二是在科研开发方面,部分省市积极筹措资金,安排科研项目,为建筑节能深入发展做好科技储备。如成都市专门投入4540万,安排《成都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建筑节能专项》,为“十一五”期间建筑综合能耗降低50%~65%的目标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三是在示范推广方面,各地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为载体,一方面积极申报国家级的示范项目,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丰富示范类型,提高示范水平,不仅通过示范推广了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还通过示范引导地区建筑节能的发展方向。
(六)工作突出重点,拓展建筑节能。一是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24个示范省市均按照建设部、财政部的要求,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深圳市已经完成对本地区1139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调查,上海市对6栋建筑实施了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和动态监测,对70多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二是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首先是编制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一五”规划草案提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沈阳市提出到2010年底,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6500万平方米的发展目标。其次是出台配套政策。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抵扣用能量测算试行办法》,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替代常规能源量进行了量化,并纳入节能目标进行考核。北京市、重庆市出台经济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给予财政补贴。江苏、海南、深圳等地出台政策,在12层以下新建建筑中强制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三是因地制宜予以推广。重庆市根据自身条件重点支持利用长江、嘉陵江、湖水、水库水等淡水源开发“水空调”(地表水源热泵空调系统)。沈阳市大力推进浅层地能供热采暖,摸索形成独具特色的推广模式。
(七)全民意识提高,宣传建筑节能。各地注重利用各种媒体,通过组织专题节目、知识竞赛、公益广告、设置专栏以及宣贯会、推介会、现场展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建筑节能公共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和推进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管理措施、知识普及等内容,提高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促进和提高了节能建筑市场需求的形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还组织了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多轮次建筑节能培训,培养了一大批熟悉建筑节能政策、技术标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了建筑节能的工作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根据规划目标,“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要实现1.2亿吨标准煤的节约目标,占全社会总节能目标的21%。2007年建筑节能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提出的工作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还不落实,重点还不突出,措施还不得力,监管还有待强化。一是认识还不到位。多数省市对抓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非常重视,相关制度比较完善,而对国家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照明等认识不足,工作相对滞后。二是责任还不落实。目前有11个省(区、市)未将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总体目标,相关任务和责任没有明确、部门没有形成合力、考核评价体系没有建立。三是措施还不得力。部分省(区、市)尚未出台建筑节能的有关措施和政策,已出台的一些措施还停留在号召阶段,操作性较差。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不够。四是监管还有待强化。本次检查中所发现的45例违反节能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民用建筑项目,与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密切相关。
(二)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在法律层面,《
节约能源法》已完成修订并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也即将出台。但要使这些法律制度真正得到落实,一方面需要制定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目前,这方面工作还刚刚启动。在经济政策层面,建筑节能工作要实现由单纯政府强制推进转变到政府监管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推动,需要予以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经济政策。中央财政2007年共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6.5亿元,并要求地方政府同时予以支持。从2007年的检查结果看,1到10月份,在地方财政大幅超收的情况下,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不够,仅有14个省级政府对建筑节能安排财政资金共2亿元左右,有16个省级政府没有安排,部分省必要的工作经费也没有落实。大多数省级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经济激励政策。
(三)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还存在不平衡,总的来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中,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二是相关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员对部分节能设计的方法和概念等还没有深入掌握,对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设计软件掌握不够,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不过关,导致节能设计的执行质量和效果出现折扣。三是建筑节能标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如北方地区执行现行节能50%标准后,一个采暖期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在15公斤标准煤左右,仍高于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8公斤标准煤的平均水平。
(四)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一是如何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受益个人等各方主体积极性,采取经济适用、不扰民或少扰民的方式,共同开展节能改造工作,实现采暖能耗降低、群众热舒适度提高、采暖支出减少的目标,是政府面临的新问题。二是据测算,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本在每平方米200元左右,中央财政已确定按改造内容和节能效果每平方米平均奖励50元的支持政策,其余投入仍需地方政府和居民承担,而北方大部分省市属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不足,居民中低收入群体比例较高,资金投入难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