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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失效]

  表  号: 廉 租1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州、盟) 县(区、
  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收入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按户标准: 1人户家庭月收入

102

 

      2人户家庭月收入

103

 

      3人户家庭月收入

104

 

      4人户家庭月收入

105

 

      5人户家庭月收入

106

 

      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

107

 

二、住房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09

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0

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2

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3

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14

平方米

 

三、资产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115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资产

116

 

      2人户家庭资产

117

 

      3人户家庭资产

118

 

      4人户家庭资产

119

 

      5人户家庭资产

120

 

      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

121

 

四、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

122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人数

123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表  号: 廉租2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州、盟) 县(区、
  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一、市场平均租金

101

元/月·平方米

 

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102

元/月·平方米

 

三、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103

元/月·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104

元/月·平方米

 

五、保障面积标准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105

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6

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7

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8

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9

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0

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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