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本所对2007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07〕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
《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
第三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异常交易:
(一)发生
《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证券的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