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当地质监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救援人员的施救活动。

  (三)组织提供救援装备或专业救援队伍。

  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制造厂或使用单位提供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和堵漏装置等救援装备。同时,根据需要可协调特种设备专业堵漏公司,对存有危险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封堵。

  二、关于重灾区的工作措施

  对四川省都江堰、德阳、绵阳、绵竹等受灾损坏严重但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可以开展工作的区域(以下简称重灾区),要以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和尽快恢复群众正常生活为目标,实施重点特种设备排查,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一)排查重点。

  1.涉及盛装或输送中度危害以上有毒介质或易燃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点是化工厂、制药厂、气体充装站、汽车加气站、地下储气井等单位(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2.直接关系群众生活的特种设备。重点是医院和住宅用电梯,气体充装站、冷库等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电站锅炉以及水电站在用起重机械等。

  (二)处置措施。

  经排查,对带有严重隐患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带有轻微隐患不直接影响安全运行的,要监控使用;对重灾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一律停止使用(临时用于运输救灾物资的除外)。

  三、关于影响区的工作措施

  对四川省震中区、重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以及甘肃、陕西、重庆等受地震波及的区域(以下简称影响区),相关质监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督促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质监部门要对影响群众生活的发电厂、医院、气体充装站、燃气公司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组织开展督查,并及时上报企业排查、部门督查和隐患处置的情况。

  总局将抓紧组织制定《地震灾害受损特种设备修复和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尽快下发。

  各受灾地区需要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支援的,请及时向总局提出需求,由总局统一协调相关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