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特函[2008]34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灾区人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根据地震影响的不同程度和当前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震中区的工作措施
对四川省汶川、北川等发生地震灾害的中心区域(以下简称震中区),在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目前不能进入的情况下,可抓紧做好以下3项工作:
(一)立即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震中区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分布情况。
利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网,提供储存或输送中度危害程度以上有毒介质、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分布信息。重点是:化工厂、化肥厂、制药厂、液化气站、汽车加气站(含地下储气井)、冷库(液氨储罐)和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使用消毒用氯气瓶)等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震中区公路上滞留的运输易燃、有毒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向救援人员提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使用场所救援的安全注意事项。
救援人员应按照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特种设备的分布情况,划出安全隔离区,设置警戒线和明显标识,开辟撤离通道,并告知所有的施救人员。
在安全隔离区内施救时应当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施救人员进入上述现场前,应佩戴防毒面具;
2.施救前,应使用测量仪检测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没有条件的,可将动物(如鸡、犬等)放入该区域检测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以确保施救人员的安全;
3.应尽可能寻找当地企业的有关人员协助进行施救;
4.对存在易燃介质的区域应配备消防设施;
5.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施救过程中严禁动火,如需采用气割等方式施救,必须经过检测,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才能实施;
6.专业人员不在场时,所有阀门不得随意扭动或搬动;
7.拆除建筑物时,建筑物内管段两侧阀门必须关闭,并尽量避免拉断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