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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服务优先、示范开路。

  各地应当牢固树立“在服务中监督”的理念,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法规标准服务、技术检测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上的主导性、主动性、创造性。各地要积极开展节能监管的试点工作,研究特种设备节能降耗规律,找准切入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对已经形成的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集中联片供热、锅炉房管理优化、公布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制订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等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可选择性地推广应用。

  (三)强化协调、多方联动。

  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降耗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规划和措施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节能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政策、经费以及工作上的支持,并努力形成与地方发改委、经委、财政、环保等部门合作联动,共同推进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2008年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第一年,为了夯实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工作进程,促进节能目标实现,要着力在以下几方面抓出实效。

  (一)加快完善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

  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总局将加快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

  指导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

  (二)逐步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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