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
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
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当前,要围绕总局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部署,选择能耗较大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设备实行重点突破,通过技术诊断和能效状况评价,为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跟踪评价分析整改效果,力争抓出典型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