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等3个阶段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6日-31日)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其他有关情况。
各单位自查自纠结束后,应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表格(表格将以光盘形式下发,只填写表1、表2、表7)。自查自纠报告和表格电子版于6月5日前上报我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组成的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取20%的中央预算单位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组织检查小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于9月5日前提交我局。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我局将督促其重新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