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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充分发挥城乡基层政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城乡基层政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力量。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鼓励城乡基层政权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城乡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协助做好被困群众的搜救工作、遇难群众的善后工作和遇难群众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防范控制;引导城乡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广泛动员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为灾区群众提供各种志愿服务,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促进灾区恢复重建;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利用自身在动员力量、整合资源、扩大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主动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规范、有序地为抗震救灾提供专业服务;要围绕抗震救灾的具体需要,引导和规范公益慈善类组织积极动员广大会员和社会力量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帮助灾区人民共渡难关;要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发挥其专业和技能优势,认真做好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的心灵抚慰和心理康复工作。

  六、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有关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以人为本、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有关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灾区恢复重建的基本要求。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准确把握政策,切实做好遇难群众的善后工作,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遇难群众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要充分发挥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因地震灾害失去亲人的孤儿、孤老;要及时研究因灾致孤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早日恢复正常;适时逐步依法开展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依法收养灾区孤儿;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七、积极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和宣传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信息和宣传工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保障。要按照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信息工作的领导,围绕救灾工作大局,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完善信息报送手段,保证信息报送时效,确保抗震救灾信息及时、准确上报民政部;要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尤其是民政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报道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抗震救灾的重要举措,及时宣传民政系统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广泛报道社会各界支援灾区的感人事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战胜灾害的信心,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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