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 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