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要进一步充实阳光办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要求,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工作经费。各级阳光办要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发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要通过行政处罚或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通过培训任务和资金投入的适度集中,培育规模培训基地,创建一批精品课程、精品专业,打造以地域或技能为标志的劳务品牌。

  (二)强化机构管理

  各地要抓紧开展基地认定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附件2)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进一步规范基地认定程序,坚持就业导向,推行订单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将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就业渠道广的优质培训机构吸收到阳光工程中来,确保受训学员能够学有所成。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采取措施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能力。各级阳光办要督促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保证有一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技能精良、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承担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保证受训农民人手一本编印规范、实用易懂的培训教材。要充分发挥建筑等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鼓励建筑等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积极开展建筑类专业技能培训。

  (三)规范质量考核

  从2008年起,各地要将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作为考核阳光工程的重要指标,采取加大补贴力度等方法,鼓励和督促培训机构积极引导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根据当地实际,在现有基础上细化量化质量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强化培训考核,不断提高阳光工程培训的层次和水平。

  (四)严格项目监管

  各地要认真落实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和五项制度,强化对各培训班次的跟踪监督和过程监管。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对培训任务指标实行动态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培训机构的职责,认真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监管登记表》(附表3),将项目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要进一步规范学员台账,从2008年起,统一将培训台账和就业台账合并为《阳光工程培训和就业台账》(附件4)。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各省阳光办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月报表》(附件5)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并督促各级阳光办及时通过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填报当地培训和转移工作进展。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阳光工程监管中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阳光办要高度重视宣传和沟通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阳光工程工作情况,争取相关支持。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工作宣传。宣传要突出“阳光工程”品牌,重点宣传各地典型经验和典型学员事迹,凸显阳光工程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扩大阳光工程影响,促进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民、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带动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开展。全国阳光办将继续编印阳光工程宣传挂图,免费发放各地,在阳光工程项目县各乡镇、村委会主要公共场所、宣传窗口和培训机构广泛张贴,调动农民参训积极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