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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财政(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厅(局、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贯彻中央有关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尽快启动今年的培训工作,财政部于3月初已将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预拨各地。你省(兵团、局)上报的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经农业部和财政部审定,原则同意。请根据实施方案,抓紧启动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培训和转移任务。现就做好2008年阳光工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阳光工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通过提高标准、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培训任务和资金安排

  根据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2007年项目实施情况,2008年阳光工程仍以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实施重点。全年培训农村劳动力350万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2008年中央资金继续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东部地区人均170元、中部地区人均310元、西部地区人均37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地要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提高培训补助标准。各省对农民参训的具体补助标准必须依据培训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

  三、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

  阳光工程培训原则上为20-180天,低于20天的培训,要以县为单位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专业备案表》(附表1),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中长期培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阳光工程培训质量和技能层次。各省全年30天以内培训比例要控制在30%以内。

  (二)培训内容

  阳光工程继续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对受训农民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方面,要在抓好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手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同时做好阳光工程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引导性培训方面,鼓励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安全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和艾滋病防治等知识为主的引导性培训。继续制作引导性培训标准化课件,免费发放各培训机构。阳光工程培训班须根据标准化课件开展引导性培训,落实8课时的培训要求。

  四、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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