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572号)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景顺长城字[2008]第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防范利益输送,切实加强公平交易管理,认真做好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