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评分标准见《建筑能效检测机构认定评分表》(附表三),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一)评审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国家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得少于9人;省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对国家和该项工作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获准国家级的测评机构认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获准省级测评机构认定的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章 测评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四条 国家级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起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方法等技术文件;
(二)国家级示范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
(三)评定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四)所在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