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建科[2008]80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针对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 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机构按国家和省两级设置。具体办法见《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