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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1、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要分别报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4份(见附件3、4)。同时报书面先进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A4纸仿宋3号字打印)一式4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为:www.saic.gov.cn。

  2、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

  3、所有材料请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至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在《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予以公示。

  五、奖励办法

  表彰时间定于2008年第四季度,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同时进行。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组成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评选工作,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联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联 系 人: 刘新海

  联系电话: (010)88650905、68028430

  传  真:(010)68028430

  电子邮箱: LZB@saic.gov.cn

  通讯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廉政

  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 100820

  附件: 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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