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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5、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二)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工作成绩显著。

  3、业务素质过硬,努力学习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善于调查研究,勇于开拓创新。

  4、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5、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6、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向基层监管执法一线和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同志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四)对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无异议的方可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要以评选表彰为抓手,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建制30周年,在全系统大张旗鼓地树立典型、弘扬先进,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把评选表彰先进的过程作为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过程,作为促进工商系统干部综合能力和文明素养提高的过程。

  四、评选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配的名额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经所在机关申报,征求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由省级人事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二)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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